(2017)黑110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宁万生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万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1102刑初3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万生,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93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黑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大连池市看守所。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万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万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宁万生因无经济来源,遂产生盗窃之念,在黑河市区内多次入户实施盗窃犯罪,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末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宁万生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三道豁洛村,见被害人张某家房门上锁,遂推开房屋窗户进入室内,将放在电视柜抽屉内的人民币240余元盗走,后离开现场。 2.2016年10月10日中午,被告人宁万生来到黑河市爱辉区通江路之路村二队,见被害人刘某家房门未锁,遂进入室内,因未盗得财物,后离开现场。 3.2016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宁万生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大黑河岛长发屯村,见被害人张某1家房门上锁,遂撬开房屋窗户进入室内,将一部红米not3型号手机、人民币400余元和2310卢布盗走,后离开现场。经作价:被盗红米not3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506元;2310卢布价值人民币213元。案发后,被盗红米手机及2310卢布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4.2016年10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宁万生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大黑河岛长发屯村,见被害人巩某家房门上锁,遂撬开房屋窗户进入室内,将放在衣柜内的人民币3500元盗走,后离开现场。 5.2016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宁万生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河南屯村,见被害人吴某家房门上锁,遂推开房屋窗户进入室内,将放在床上衣服兜内的人民300余元盗走,后离开现场。 6.2016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宁万生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四嘉子乡卡伦山村,见被害人宋某家房门上锁,遂将门锁撬开后进入室内,将放在洗衣机上黑色女士拎包内的人民币1700元盗走,后离开现场。 7.2016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宁万生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四嘉子乡卡伦山村,见被害人钱某家房门上锁,房门钥匙放在外窗台上,遂使用钥匙将门锁打开后进入室内,将放在衣柜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紫金项链、一条玛瑙项链、一对黄金耳线、一条紫金手链、一个挂坠及数个手镯、手串盗走,后离开现场。经作价:被盗黄金耳线、紫金项链、紫金手链共价值人民币1347元(其中:被盗黄金项链、玛瑙项链、挂坠、手镯、手串,物价认证中心无法对上述赃物进行价格认定)。案发后,被盗紫金项链、玛瑙项链、黄金耳线、紫金手链、挂坠及数个手镯、手串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8.2016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宁万生来到黑河爱辉区四嘉子乡西四嘉子村,见被害人关某家房门未锁,遂进入室内,将放在客厅柜子内的人民币4000元盗走,后离开现场。 综上所述,被告人宁万生在黑河市内共实施入户盗窃作案八起,所盗财物共计人民币12200余元。其中,宁万生实施的第二起盗窃犯罪系犯罪未遂。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宁万生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宁万生的住处依法扣押赃款人民币2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万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钱某、宋某、巩某、关某、张某、吴某、刘某的陈述及出具的丢失报告,被害人张某1、钱某出具的收条,证人周祥力的证言,本院出具的(1993)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1999)爱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2003)爱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2012)爱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爱区价认字[2016]第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物品清单、说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万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因被告人宁万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故对其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宁万生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第六起、第七起、第八起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三起、第四起、第五起盗窃犯罪事实,且所盗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被害人,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宁万生实施的第二起盗窃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其实施的该起盗窃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宁万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万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宁万生依法扣押的人民币2900元,按照各被害人受损失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张某、张某1、巩某、吴某、宋某、关某(清单附后)。 三、责令被告人宁万生继续退赔被害人张某、张某1、巩某、吴某、宋某、关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40元(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爱民 审判员 陈 末 审判员 杜 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晶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附:退赔清单 表一: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2900元退赔明细 序号 姓名 退赔经济损失 1 张某 69元 2 张某1 114元 3 巩某 1001元 4 吴某 86元 5 宋某 486元 6 关某 1144元 合计 2900元 表二:宁万生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明细 序号 姓名 退赔经济损失 1 张某 171元 2 张某1 286元 3 巩某 2 499元 4 吴某 214元 5 宋某 1 214元 6 关某 2 856元 合计 7 240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