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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兆金与袁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金,袁礼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318号原告:李兆金,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波,重庆市涪陵荔枝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袁礼刚,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沙坪坝。原告李兆金与被告袁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兆金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