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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亚坤与李松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坤,李松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454号原告:杨亚坤,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告:李松仁,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杨亚坤与被告李松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杨亚坤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0元,由原告杨亚坤负担。审判员  栾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