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建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740号罪犯罗建兴,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穗黄法刑初字第7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兴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罗建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建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5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建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建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