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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叶小舟与被告何新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522号申请人:叶小舟委托代理人:胡晓。被申请人:何新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舟与被告何新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小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1、对被申请人何新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何新慧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大石西路支行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3、对被申请人何新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洪光支行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以上三个账户,总限额118049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小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新慧以下三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180490元:冻结被申请人何新慧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牛支行的账户上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何新慧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大石西路支行的账户上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何新慧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柳州洪光支行的账户上的存款。以上三个账户的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如上述账户资金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则超过部分准予动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