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沧兴商砼沧县有限公司、刘书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兴商砼沧县有限公司,刘书琴,赵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沧兴商砼沧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法定代表人:赵素芹。被执行人刘书琴,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赵建刚,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沧兴商砼沧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书琴、赵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书琴、赵建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建刚名下车牌号冀J×××××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权秀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