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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闫某某、张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闫某某,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闫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闫某某、张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偿还2万元,于2017年9月20日偿还36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0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