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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抗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诉人高峻与被申诉人刘建平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峻,刘建平,刘必录,黄星儿,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抗9号抗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峻,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平,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必录,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星儿,女,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诉人高峻因与被申诉人刘建平、刘必录、黄星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闽检民(行)监[2017]3500000000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锦萍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