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字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段某群与周某植、李某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群,周某植,李某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字667号原告段某群,女,生于1967年3月27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洛泽河镇大寨村田梁子组**号。委托代理人段贵文(原告弟弟)。特别授权。被告周某植,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角奎镇角奎街**号。被告李某红,女,生于1977年3月25日,汉族,云南省玉溪人,住云南省玉溪市阳宗镇村委会新街**号附*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号。法定代表人李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贸中心万兴印象*幢*楼*号。法定代表人方淳。委托代理人马立,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群诉被告周某植、李某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0元,减半收取699.00元,由原告段某群负担负担。审 判 长 卢昌翠人民陪审员 陈明碧人民陪审员 李琼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