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罗朝贵交通肇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朝贵,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南充市顺庆区人,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朝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朝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罗朝贵驾驶川R×××××号货车,从潆溪镇往金台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超车时,将行人任某某撞倒,造成川R×××××货车部分受损,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事故责任书认定,罗朝贵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任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罗朝贵所在村民委员会认为,对被告人罗朝贵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朝贵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立案登记表,被告人罗朝贵基本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雍某、罗某2、曾某的证言,死者认可信息证明,居民伤亡医学证明书,尸体解剖告知笔录、司法鉴定协议书及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川华科鉴(2017)病鉴字南四第01001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及华科所(2017)机鉴字南充四大队01005号、01006号《关于川R×××××重轻型仓栅式货车的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村委会证明,被告人罗朝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依据上述证据,另查明,被告人罗朝贵驾驶川R×××××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该路段左右车道用黄线分开,罗朝贵与任某某相撞的接触点在来方车道,此时被告人罗朝贵的驾驶行为系逆行。交警认定其全部责任的依据为,“罗朝贵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且疏忽大意,观察不力”。事故发生后,有人打电话报警,罗朝贵在原处等候交警处理。但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朝贵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伤,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朝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逆向行驶,疏于观察,处置不当,将行人任某某撞倒致其死亡,被告人罗朝贵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朝贵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朝贵在案发后留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理,但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在开庭审理中认罪;被告人罗朝贵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其所在居民委员会建议,决定对被告人罗朝贵从轻处罚,并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罗朝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朝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江人民陪审员  文 聪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