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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舒平、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平,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平,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6月9日,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嘉,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8月1日,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锋,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镇太平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76885435-3。法定代表人:沙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平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舒平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暂无继续执行必要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请求本院终止对“浦航668”轮的拍卖,并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对“浦航668”轮的拍卖;二、终结(2015)武海法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周炎华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