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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永修县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健银龄养老发展(江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修县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健银龄养老发展(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保14号申请人:永修县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法定代表人:余雪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京平,永修县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中健银龄养老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法定代表人:何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永修县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健银龄养老发展(江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健银龄养老发展(江西)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永修支行的存款135000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中健银龄养老发展(江西)有限公司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魏堃自愿用其银行存款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永修县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案外人魏堃在有关银行的存款135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中健银龄养老发展(江西)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的存款135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中健银龄养老发展(江西)有限公司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