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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德星与刘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星,刘学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468号原告:刘德星,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学峰,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刘德星与被告刘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德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学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星撤回对刘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星负担。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