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德星与刘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星,刘学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468号原告:刘德星,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学峰,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刘德星与被告刘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德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学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星撤回对刘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星负担。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