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朱静坚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思锟机电维修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坚,天津市滨海新区思锟机电维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151号原告:朱静坚,男。。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思锟机电维修部。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创业路148号。注册号:120116600447875。经营者:陈莉,男。原告朱静坚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思锟机电维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朱静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静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静坚撤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原告朱静坚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