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30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锦瑜实业有限公司与李虎、陆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瑜实业有限公司,李虎,陆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983号原告:上海锦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月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龙,男。被告:李虎,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陆坚,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锦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虎、陆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上海锦瑜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锦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锦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韫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