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顺与范超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范超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张顺,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被执行人范超然,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327民初17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范超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52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顺于2017年5月24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范超然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7执3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静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