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少燕、叶圣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少燕,叶圣博,廖春琴,陈光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少燕,女,1972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圣博,男,1973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廖春琴,女,1975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光领,男,1967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朱少燕与叶圣博、廖春琴、陈光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据(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39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圣博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南城街道码道西街70号的房屋(权证号:01××00)及其附属设施。后于2017年05月12日10时至2017年05月13日10时,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该房屋,买受人王丽(公民身份号码)以190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但买受人王丽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由于该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按照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该为永嘉县具有农业户口人员。现买受人王丽的配偶胡博特(公民身份号码)为农业户口人员,因此买受人王丽向本院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到其配偶王博特的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丽与胡博特为夫妻关系,王丽申请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其配偶胡博特名下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圣博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南城街道码道西街70号房屋(权证号:01××00)及其附属设施的查封。二、坐落于永嘉县南城街道码道西街70号房屋(权证号:01××00,建筑面积:315平方米)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胡博特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胡博特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胡博特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