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守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东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守成,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东宁市,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东宁镇。2011年4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6日因本案被东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2017年5月15日被东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守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守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守成与张振宇、苗文武、张晓磊、厉承明、柏常青、迟英俊(该六人均已判刑)等人到东宁镇八喜KTV慢摇吧内唱歌。张振宇酒后无事生非将两只麦克风及调音台上的笔记本电脑砸坏,苗文武等人将调音台推倒,刘守成、张晓磊、厉承明、柏常青、迟英俊等人将八喜KTV慢摇吧内的吧台酒柜及歌厅大厅内的墙玻璃、玻璃屏风等物品砸碎,损毁物品价值39546元,造成八喜歌厅秩序混乱,无法正常营业。同时查明,案发后,张振宇赔偿了八喜歌厅的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了歌厅业主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守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缪成祥陈述,证人厉承明、柏常青、迟英俊证言,东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刘守成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本院(2011)东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守成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守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守成是从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被害人得到赔偿而取得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刘守成有寻衅滋事犯罪前科,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守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巍审 判 员 王明星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