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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何立新、江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新,江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国,吴启红,吴华生,吴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保49号申请人何立新,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江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县广盛临街店面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910941955。被申请人吴建国,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经商,住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吴启红,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余江县。被申请人吴华生,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余江县。被申请人吴黄明,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余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立新诉被申请人江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国、吴启红、吴华生、吴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国、吴启红、吴华生、吴黄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何立新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该案顺利执行,申请人何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国、吴启红、吴华生、吴黄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发思人民陪审员  周活香人民陪审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欣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