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忠良与别四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良,别四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黄忠良,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别四敬(又名别宽敬),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忠良与被执行人别四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9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5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忠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5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别四敬在秦农银行幸福南路支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全部案款及本案执行费26920元。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1年4月9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50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