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旭与刘中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刘中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362号原告:杨旭,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刘中良,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杨旭与刘中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杨旭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旭负担。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 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