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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旭与刘中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刘中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362号原告:杨旭,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刘中良,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杨旭与刘中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杨旭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旭负担。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 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