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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富泉酒品商行与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富泉酒品商行,邓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011号原告:嘉峪关市富泉酒品商行注册号:620XXXXXXXX1782经营场所: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亿维科技楼7号楼经营者:李花香,系该商行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年,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英,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七社。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嘉峪关市富泉酒品商行与被告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嘉峪关市富泉酒品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富泉酒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嘉峪关市富泉酒品商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