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顾湘月与谢洋涛、邵阳县谷洲镇中心完全小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1,顾1,邵阳县谷洲镇中心完全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1,男,200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邵阳县。法定代理人:谢2(谢1),男,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春,男,住邵阳市双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1,女,200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邵阳县。法定代理人:顾2(顾1之父),男,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顾1之叔父),男,住湖南省邵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谷洲镇中心完全小学,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古楼村。法定代表人:谢钊歆,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丁冲街。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菲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谢1因与被上诉人顾某某、邵阳县谷洲镇中心完全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的(2016)湘052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洋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劲松审 判 员 黄 毅审 判 员 周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晓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