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与李广军、倪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李广军,倪志红,李强,宋永庆,张怀伏,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49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西段。负责人卢国亮,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栗松江,系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林军,系该社信贷员。被告:李广军,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林州市。被告:倪志红,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强,男,199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永庆,男,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怀伏,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XXX,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诉被告李广军、倪志红、李强、宋永成、张怀伏、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李广军、倪志红、李强、宋永庆、张怀伏、X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牛思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