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红波与陈贝贝、王晓璐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波,陈贝贝,王晓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1401号原告曹红波,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陈贝贝,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王晓璐,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曹红波诉被告陈贝贝、王晓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三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红波、被告陈贝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红波诉称,2016年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75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用期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拒绝还款。故特具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75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贝贝辩称:我与王晓璐现在不是夫妻关系,这个钱被告王晓璐也不知道。我与原告是同学,当时我在澳洲联邦银行贷款,我的房产证在银行押着,原告为我垫付75000元的贷款帮忙把房产证拿了出来,当时没有打条,是后来补的欠条。将房本从银行拿出来后,我抵押给个人,贷款金额20万元,利息贷款人扣除后,第二天给原告打款197000元,因为原告要用,原告当时没有给我打条,这个197000元包含原告给我垫付的75000元。时间在2015年夏天天气最热的时候。197000元是我打给原告的,现在原告还得给我122000元。被告王晓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贝贝因归还银行贷款,于2016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为原告曹红波出具了“今欠曹红波人民币75000元”的欠条一张。上述���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陈贝贝出具的欠条一份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贝贝欠原告曹红波借款75000元,事实清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并未提供双方约定利息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曹红波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晓璐应该偿还借款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曹红波要求被告王晓璐共同偿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贝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红波借款75000元;驳回原告曹红波对被告王晓璐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曹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陈贝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雪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