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与贾春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贾春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65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瞿阳镇国槐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负责人侯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贾春伟,男,住遂平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与被告贾春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