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8行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腾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训练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腾,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训练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2284号原告李腾,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训练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K31733106。法定代表人朱滨,该大队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悦超,该大队民警。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4368-1。法定代表人徐炜,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萍,该局民警。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腾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训练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腾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乐忠槐人民陪审员  芦 阳人民陪审员  陈冬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雪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