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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赔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明云诉重庆市綦江区市政局市政管理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渝行赔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明云,男,生于1977年10月6日,汉族。现住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大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瑜,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明云因诉重庆市綦江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简称綦江区市政局)市政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行赔终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明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目击证人受到威胁及伤害无法出庭,綦江区市政局单方提供视频可见伤人行为,且綦江区市政局被当庭承认有伤害行为却仍狡辩;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进入再审并予以改判。綦江区市政局提交答辩意见称,吴明云并未举示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新证据,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均是其对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观理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任何一项,请求本院驳回吴明云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义务。《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市政管理需要制定的行政规章,着为重庆市的市民理应遵守。依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经审查本案中,吴明云在綦江区河东公铁立交地下通道摆摊兜售莴笋,经綦江区市政局执法人员责令制止后,拒不改正,在执法人员离开后继续占道经营,綦江区市政局执法人员遂对吴明云占道经营的物品实施了扣押。在扣押物品过程中,因吴明云抢夺被扣押物品,执法人员在未超过行政强制限度内采取了制止吴明云抢夺被扣押物品的必要行为。吴明云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应以綦江区市政局执法过程中实施了殴打和损坏其手机的行为为前提。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的执法视频能够清楚地记录綦江区市政局执法人员扣押吴明云物品全过程,该视频中没有发现綦江区市政局执法人员实施了殴打吴明云和损坏其手机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綦江区市政局在执法过程中实施了殴打吴明云和损坏其手机的事实,吴明云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无证据证明,于法无据。为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明云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吴明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家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尹 洁审判员 许 勇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