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秀萍与张东坡、张东胜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萍,张东坡,张东胜,侯清泉,郑清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3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秀萍,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东坡,男,42岁,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东胜,男,35岁,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侯清泉,男,37岁,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清岩,男,汉族,49岁,现住河北省衡水市。上诉人李秀萍因与被上诉人张东坡、张东胜,侯清泉,郑清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秀萍以其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秀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上诉人李秀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萨仁其其格审判员 张 慧 玲审判员 锡林 塔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雅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