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史永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史永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291号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赵海林,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侯艳玲,该厂清欠办主任。被告: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史永新,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诉被告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史永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即4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战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