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执字第2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尹国与于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国,于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20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国,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伟东,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国与被执行人于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审判员 孙 承 臣审判员 潘 锦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先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