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小毛与李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毛,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毛,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桂阳县敖泉镇。被执行人李国,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李小毛与被执行人李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13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