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阳平、黄泽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阳平,黄泽恩,伊琦,黄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959号申请人:洪阳平,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明,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泽恩,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伊琦,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黄铭东,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洪阳平与黄泽恩、伊琦、黄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阳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黄泽恩、伊琦、黄铭东名下银行存款585.456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依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洪阳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黄泽恩、伊琦、黄铭东名下价值585.45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