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爱云与李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云,李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2520号原告冯爱云,女,出生于1972年11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迎丽,女,出生于1987年3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冯爱云诉被告李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爱云的委托代理人张炎敏,被告李迎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19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口头承诺只需一天周转就立即偿还给原告,并于借款当天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没有还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款本金7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7年4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现金7万元的事实。被告辩称,2017年4月19日原告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原告家打牌,牌桌上被告输了7万元,在原告逼迫下,被告给原告出具7万元借条一份,并承诺三天内还2万元。但该款是赌博款,而且该款不是现金,是打百家乐,被告输了7万,原告输了2万,借条是原告强迫被告打的。本院经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原告将借款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冯爱云现金柒万元整(¥70000)李迎丽2017.4.19。后因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款7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本金7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有原告提供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对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也无异议,因被告暂时无偿还能力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承诺有钱就归还借原告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2017年4月22日)起以本金7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是在原告家赌博,输了7万元,在原告的逼迫下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因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被告脱离原告逼迫后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庭审过程中还承诺有钱就归还借原告款,故被告主张其是在原告家赌博,输了7万元,在原告的逼迫下向原告出具借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借原告冯爱云款7万元;二、被告李迎丽从原告冯爱云起诉之日(2017年4月22日)起以本金7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冯爱云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李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