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玖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玖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玖强,男,1998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师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玖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聪荣、代理检察员赏严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王玖强到罗平县腊山街道云某保健院旁“福田五星三轮汽车店”门口,将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300元人民币的“大阳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2、2016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王玖强到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西关街269号“太标电动车(把氏电动车)店”门口,将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鉴定价值为2500元人民币的“福临门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3、2017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玖强到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观音街“世通网吧”门口,将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鉴定价值为2500元人民币的“王派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4、2017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玖强到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云贵路71号“如意发屋”门口,将耿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鉴定价值为2700元人民币的“欧派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5、2017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玖强到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观音街“灵翔广告店”门口,将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鉴定价值为950元人民币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6、2017年1月6日6时许,被告人王玖强到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文笔路“曲源小吃店”门口,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鉴定价值为3900元人民币的“立马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玖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玖强多次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均被追回发还失主,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玖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玖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