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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刑初316号被告人杨丽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丽姣,女。因盗窃,2013年9月20日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2015年7月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佰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5日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4日被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裕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乐云利、杜玉梅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黄小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5月24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丽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杨丽姣窜至宁远县九亿街艾尔曼店,趁被害人欧妹志不注意,将放在店内柜台下面的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600元及一些杂物。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杨丽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丽姣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丽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杨丽姣经鉴定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杨丽姣出生于1978年7月2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1)证人蒋冬英的证言,证实她母亲,在2016年12月9日晚上打电话给她讲丢失了放在收银台的黑色手提包,大概有4800元左右的钱丢失了,她过去到店里后,她男人就报警了。(2)证人赖锦艳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丽姣患精神病在蓝山精神病院就诊情况。3、(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指认笔录,证实欧妹志、蒋冬英通过高清监控与12张相片对比,辩认出相片中的杨丽姣就是盗窃钱包的人。4、被害人欧妹志的陈述证实她于2016年12月9日八点多钟发现她放在九亿街艾尔曼店内的装钱的黑色手提包不见了,她从银行取了3500元现金,放在店里的钱有300元和身上的300元都放在包里面的,还有几百元零钱,一共4600元左右,她打电话给她女子和女婿讲钱被偷了,她女婿就报警了。5、被告人杨丽姣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了她在九亿街艾尔曼内衣店里在收银台下面盗窃装有4600多元现金的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丽姣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丽姣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丽姣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丽姣虽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作案时能辩认自己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丽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裕民人民陪审员  乐云利人民陪审员  杜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