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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振波犯玩忽职守罪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07刑申5号高振波:你对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0)乌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和(2016)黑0711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以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错误、未违反黑安监发〔2010〕36、53号文件规定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提出的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错误、未违反黑安监发〔2010〕36、53号文件规定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担任伊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科长期间,作为伊春市华利公司烟花厂(振兴烟花厂)安全监管负责人之一,在明知伊春市华利公司烟花厂被停产的情况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检查流于形式,对于华利公司烟花厂违法生产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处置,系导致华利公司烟花厂违法生产进而造成“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因素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你所提交的宋某、滕某的书面证言以及黑安监函字〔2016〕106号函无法证明你未玩忽职守的待证事实,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