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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智军、段玮、宁夏鑫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杨志德、田彦梅、宁夏福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智军,段玮,宁夏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杨志德,田彦梅,宁夏福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1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常正奎,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系该社客户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武智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智军,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系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段玮,女,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文化程度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志德,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田彦梅,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福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静,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智军、段伟、宁夏鑫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杨志德、田彦梅、宁夏福轩珠宝有限公司、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八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21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冬云审判员  康建恩审判员  王金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权伟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