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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聚金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丰永商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聚金钢材有限公司,西安丰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17号申请人:西安聚金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宝山。被申请人:西安丰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雪丽。申请人西安聚金钢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04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西安丰永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娄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