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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柏琼与陕西博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柏琼,陕西博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柏琼,女,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博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柏琼与被执行人陕西博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终5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柏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5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博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交纳了本案全部案款9080.29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终5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