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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焦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96行初5号原告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治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衣显,市长。原告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汇银公司)因与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下称焦作市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扣减土地出让金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汇银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焦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2号第一条第(二)项违法,二是确认因焦国用(2009)019号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而重新出让所产生的剩余年限价值和地面附着物价值在补交土地出让金中应当依法予以扣减,两项诉求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汇银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钢战审 判 员  任秀娥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