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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牛文聚申请执行杨世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文聚,杨世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牛文聚,男,1964年3月2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普毅,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世鸿,男,1960年7月26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西畴县。本院在执行牛文聚与杨世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世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耿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