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王金福、张立君、张秀文张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王金福,张立君,张秀文,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地址: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凯,行长。被执行人:王金福,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松滨村。身份证号:2304221956********。被执行人:张立君,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松滨��。身份证号:2304221982********。被执行人:张秀文,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松滨村。身份证号:230422195710061410.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松滨村。身份证号:230422198910151414..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福、张立君、张秀文、张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还款时间和数额均作出具体约定。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各种的权利和义务已做过明确约定,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与被执���人王金福、张立君、张秀文、张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