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林华与左勇、张旭斌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华,左勇,张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华被执行人:左勇被执行人:张旭斌张林华与左勇、张旭斌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63730元,其中被执行人左勇应支付173277.54元,被执行人张旭斌应支付290452.46元。执行中,权利人张林华已受偿被执行人左勇应支付的173277.54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张旭斌应支付的290452.46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张旭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03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旭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