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与开凤华、开伟、郭克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开伟,开凤华,郭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223303190。负责人:张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宇,该支行风险管理部主任。被执行人:开伟,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开凤华,男,1961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郭克玲,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与开伟、开凤华、郭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开伟、开凤华、郭克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与被执行人开伟、开凤华、郭克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与被执行人开伟、开凤华、郭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1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闫长军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齐适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