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并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82号罪犯吴并福,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并福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吴并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吴并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并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367.5分,兑现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并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并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