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凌东东组织卖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凌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更20号罪犯凌东东,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凌东东犯组织卖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5日入狱服刑。2017年5月3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凌东东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凌东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娄玉民、胡志刚及同监区罪犯郭长威、杨立岗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凌东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罪犯凌东东犯罪中多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因此在执行机关建议减刑9个月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根据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东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江涛审 判 员 曹纪峰人民陪审员 张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小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