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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朝峰、黄新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朝峰,黄新平,黄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2794号申请执行人韦朝峰。被执行人黄新平。被执行人黄忠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42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新平在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2236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