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11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丁芹与株洲巴陵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自怀、易小波、袁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芹,株洲巴陵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自怀,易小波,袁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芹,女,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株洲巴陵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代表人陈自怀。被执行人陈自怀,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易小波,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袁潜,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丁芹与被执行人株洲巴陵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自怀、易小波、袁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