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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894王辉与常成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常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邳州市公路管理站职工,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常成锋,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邳州市交通局职工,住邳州市。王辉与被告常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470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常成锋偿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3万元,共计12万元。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12月30日、2017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偿还3万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及时履行,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原告可就被告未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通过金融机构,冻结被执行人常成锋银行工资帐户;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常成锋有房产两处(商-154320号、邳房改-972997号)。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常成锋银行工资帐户,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暂不查封、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